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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2019年3月,滨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举报资料对本市飞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开检查。飞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强,财务负责人李丽萍,主营生活日用品生产与销售。案件进展及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材料一】2019年3月18日,滨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待公民实名举报,称本市飞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填开自制收据隐瞒收入涉嫌偷税的情况,但暂未提供相关证据,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偷税嫌疑,稽查局拟立案检查。

【材料二】(1)2020年3月25日,稽查局第一检查科接到案源管理部门转来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一份,检查对象为本市的飞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检查科成立了三人检查小组,组长赵晓敏,成员高兴、谢园园。

(2)3月26日上午,检查小组组长赵晓敏电话通知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李丽萍,称拟于3月27日开始对该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请予以配合。

(3)3月27日上午,检查组进户实施检查,岀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财务负责人李丽萍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栏签收,财务负责人李丽萍提岀申请检查人员高兴回避,理由是两人是高中同学且关系不友好。组长赵晓敏认为同学关系不属于法定必须回避的关系予以拒绝。

【材料三】(1)鉴于公司账簿资料较多,检查组拟准备调账检查。3月27日下午,检查组在系统里制作并送达了“调取账簿通知书”,被查对象签收后,税企双方一起对2017年至2019年的账簿资料进行清点且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上确认无误后,由检查组带回稽查局检查室。

(2)3月30日,检查组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资料进行了复制,财务负责人李丽萍在复制件上注明“数据无误”,并签字、加盖公章。

(3)4月3日上午9点,为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直接到公司拷贝电子数据。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财务室有一台电脑与账外经营有关系,财务人员欲转移该台电脑,检查人员当即扣押了这台电脑。4月4日下午3点,检查人员向稽查局局长补办了扣押电脑的手续。

【材料四】(1)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填开自制收据取得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和下脚料收入共300万元,企业将这300万元资金全部计入股东之一甲某私人账户,再以向甲某私人借款之名将这300万元资金回流到企业账上,并且已经计提并向甲某支付了60万元利息(未代扣个税)。稽查局要求被查对象补交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检查人员取得了以下证据:10本已经填开的自制收据、15本填开的产品出库单;本单位下脚料收集和保管部门台账;销售部门经办人员笔录;相关账簿资料复制件;年度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的相关资料;股东甲的一份笔录;等等。

(3)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和被查对象在稽查工作底稿上都签字确认。事后,检查人员按要求制作了稽查报告,并按规定要求移送审理。

【材料五】(1)审理部门接收到检查一科转来的该公司一案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等检查材料,立即安排审理人员张美丽、王志坚负责审理,其中,张美丽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张强是表兄妹关系。经审理,审理人员认为“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清楚,但证据有缺陷,提出退回补充调查意见。检查人员补充调查补齐了证据。

(2)该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定性为偷税,决定对该公司补收少交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拟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的处罚。5月6日上午,审理员王志坚在系统中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按要求送达该公司,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截至5月8日下午,该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审理员王志坚在系统中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请稽查局局长批准。5月8日下午稽查局局长批准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材料六】执行科执行人员刘江、孙辉负责对该公司一案的执行。5月9日上午,刘江、孙辉在系统中分别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及时送达给该公司,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丽萍拒接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提出听证申请,认为稽查局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不接收发票罚款1万元的决定。

【材料七】设定该案件中,涉及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涉及向股东甲追缴的应扣未扣税款,均需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多项选择题)关于检查员已经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10本已经填开的自制收据

B本单位下脚料收集和保管部门台账

C相关账簿资料

D股东甲的一份笔录,以言词证据的形式,证明该公司隐瞒收入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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