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主要经营冶金设备、轧辊制造,机械加工,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仪器仪表批发零售等业务。
D公司从X公司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某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受托协查线索,2018年11月20日,稽查局经立案检查后,对D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D公司不服,缴纳涉税款项后向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撤回了复议申请。2019年1月31日,市税务局稽查局撤销了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6月4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D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款的事实,确定D公司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D公司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补缴增值税,不加收增值税滞纳金,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对D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滞纳金111948.01元予以退回,对D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404914.01元未做处理。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
本案中,稽查局撤销原处理处罚决定后,重新认定D公司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
AD公司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B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
C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
D没有证据表明D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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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款的事实,确定D公司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D公司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补缴增值税,不加收增值税滞纳金,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对D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滞纳金1119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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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对甲公司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其不服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作出并送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在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审理后,复议机关认为稽查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因此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