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1日,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于次日向C公司送达,决定对C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调取了上述期间内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020年10月14日,稽查局向C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C公司因打击骗税案件工作需要,检查所属期间止由2020年4月30日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同年10月18日,稽查局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C公司,决定调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同年11月25日,稽查局将上述账簿资料退还C公司。
2020年12月7日,稽查局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周某、田某交C公司签字确认。C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对上述“出口业务虚假”“无货虚开”不知情,随附该公司“关于出口S公司面料业务的情况说明”。
2021年1月13日,市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C公司91笔从S公司进货岀口业务虚假,共涉及出口额12658228.88美元,增值税专用发票696份,金额65371894.94元,税额11113221.20元;涉及已退税额10746699.37元,未退税额2668341.63元,合计涉及退额13415041.00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B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C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D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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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资料退还C公司。2020年12月7日,稽查局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周某、田某交C公司签字确认。C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对上述“出口业务虚假”“无货虚开”不知情,随附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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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资料退还C公司。2020年12月7日,稽查局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周某、田某交C公司签字确认。C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对上述“出口业务虚假”“无货虚开”不知情,随附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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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资料退还C公司。2020年12月7日,稽查局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周某、田某交C公司签字确认。C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对上述“出口业务虚假”“无货虚开”不知情,随附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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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的处罚。5月6日上午,审理员王志坚在系统中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按要求送达该公司,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截至5月8日下午,该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