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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020年3月,甲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对该公司自经营以来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查。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偷逃税款90701.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应追缴税款金额2倍的罚款181403.84元。稽查局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15日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否则将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但该公司并未履行。

稽查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4月6日向纳税人送达告知书的同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在2020年4月15日作出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将该文书予以收回。稽查局举行了听证会后,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作岀并送达了新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缴清罚款,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

稽查局在催缴无果的情形下,于2020年6月20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该公司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划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公司表示对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



在本案中,甲市税务局稽查局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同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做法属于()。


A违反法定程序

B滥用职权

C适用法律

D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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