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下列( )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Ⅰ.保荐人制作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Ⅱ.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申请文件
Ⅲ.上市公司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阅读理解
Ⅳ.保荐人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
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
AⅠ
BⅢ
CⅠ
DⅠ
EⅡ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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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下列( )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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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Ⅱ.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Ⅲ.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但不是实质性差异 Ⅳ.文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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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Ⅳ.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三个月到三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Ⅴ.发行人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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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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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承诺,保荐人未尽勤勉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人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Ⅲ.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