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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下列(  )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Ⅰ.保荐人制作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Ⅱ.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申请文件 Ⅲ.上市公司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阅读理解 Ⅳ.保荐人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 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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