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的情形有( )。
Ⅰ.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
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Ⅳ.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Ⅴ.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AⅠ
BⅠ
CⅠ
DⅡ
EⅡ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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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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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Ⅳ.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 Ⅴ.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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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应该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的监管措施 Ⅴ.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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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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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Ⅳ.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Ⅴ.保荐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