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放款操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A未落实放款条件的
B违反合同约定用途放款的
C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的
D其他违反放款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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