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A未按规定进行准入调查
B违规放大担保贷款倍数的
C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账户的
D超出授信范围开展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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