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一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C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D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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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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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