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具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A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
B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
C伪造
D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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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具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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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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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安全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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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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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