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建
B改扩建大中型矿井
C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200 m 。( )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规定: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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