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 () 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明确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但不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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