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A与 A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B 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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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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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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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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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他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哪些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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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