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A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