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余热
B余压
C余气
D大工业
从2018年1月1日起,()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费用和系统备用费。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 )、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无需承担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 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第三部分第22条规定: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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