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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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Ⅰ类支付账户的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万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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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Ⅲ类支付账户的账户余额仅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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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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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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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账户”的客户,禁止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