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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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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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Ⅰ类支付账户的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万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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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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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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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