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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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银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受理协议中,应要求特约商户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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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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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银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受理协议中,应要求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条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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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账户不得( ),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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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银行、支付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条码支付受理协议,就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条码支付服务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