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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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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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严禁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 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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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系统对接开展业务的,应确保外包服务机构无法获取或者接触支付敏感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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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机构可以将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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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