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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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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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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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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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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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