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A由金融机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
B由新增分支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
C由法人将分支机构的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D由分支机构将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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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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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由新增分支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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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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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RA实行“一人一证”,隶属于同一法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不可共用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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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申请材料后,应在()内予以审核,并通知金融机构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