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明确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明确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明确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首要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明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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