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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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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的使用、()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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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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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明确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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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明确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