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B4
C5
D6
采用标准工时制的,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小时。
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小时。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抢险救灾或特殊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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