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A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B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C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D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E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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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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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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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