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B3
C4
D5
人民银行规定自2018年1月12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Ⅲ类账户原则上分别不超过( )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类账户、III类账户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类户、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二类账户、三类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2018年1月12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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