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B5
C7
D10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二类账户、三类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类账户、III类账户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统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类户、III类户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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