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四类专用凭证编号规则统一为()位“金融机构编码”+()位数字 “年份”+()位数字“顺序号”。
A14,4,4
B14,4,3
C13,4,4
D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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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四类专用凭证编号规则统一为()位“金融机构编码”+()位数字 “年份”+()位数字“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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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四类专用凭证,各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样式打印或印刷,上述四类凭证的编号规则统一为:14位“金融机构编码”+4位数字()+4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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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可以在办理业务时使用A4纸单页单面打印,并在左侧预留装订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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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等凭证编号规则为14位“金融机构编码”+4位数字“年份”+4位(至少)数字“业务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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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上报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收缴假币登记簿报表》等假币收缴凭证应按年装订,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