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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