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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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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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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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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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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 )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