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A防火防爆
B应急出口
C禁止烟火
D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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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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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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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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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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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