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安全疏散
B应急抢险
C人员出口
D车辆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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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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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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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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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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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 )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