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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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全国性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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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 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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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30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报告人民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其发卡银行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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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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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创新,拓展跨境、境外条码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 )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