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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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创新,拓展跨境、境外条码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 )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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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创新,拓展跨境、境外条码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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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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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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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 )种要素,对客户条码支付交易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