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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中,为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从1‰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2‰,到“十四五”末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  )。

A3‰

B4‰

C5‰

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