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中,为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从1‰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2‰,到“十四五”末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 )。
A3‰
B4‰
C5‰
D6‰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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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中,为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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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中提到要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 )企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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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中提出,省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从1‰提高到在保余额的( ),到“十四五”末提高到在保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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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中提到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单户担保金额( )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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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中,为强化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强化对全省融资担保体系业务管理,严格机构准入、评级授信、项目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