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
B1.1
C1.15
D1.2
动力负荷、控制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在蓄电池处于均充时的运行电压应为标称电压的( )倍
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宜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
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共用蓄电池组的电压可采用()。
对控制负荷专用和控制与动力合并供电的无端电池的蓄电池组,其放电末期电压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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