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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建造一所教学楼,建筑面积为26200㎡,地下2层,地上22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坑开挖深度16.30m。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降水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依合同约定将消防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上述分包合同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且均在安全管理 协议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事件2:因为工期较为紧张,施工单位进场后立即进行了深基坑的开挖,专业基坑支护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形式。 事件3: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泥浆护壁灌注桩施工中,下钢筋笼和导管后随即浇筑了混凝土,水下灌注混凝土时,浇筑至桩顶设计标高。根据相应施工方案,基础底板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采用二次振捣工艺,为防止大体积混凝土裂缝,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2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4.为防止大体积混凝土裂缝,基础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应符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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