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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进行施工招标。 事件2:该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施工单位作为投标人按时递交了答复,修改了工期计划,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工期修改。 事件3: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要求中标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否则不签合同。 事件4: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①提供施工用地;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 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⑤提供测量基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①垫资100 万元;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③组织工程验收;④提交施工组织设计;⑤为其他人提供施工方便。 事件5: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计划施工工期3 个月,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日次日起算。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见表1F420140-8。 (2)合同签订当日生效。合同生效后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期最后2 个月等额扣回。 (3)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施工期内,按每月工程进度款5% 的比例扣留。保修期满后退还,保修期1 年。 问题: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事件1、事件2、事件3 的处理方式或要求是否合理?逐一说明理由。 (2)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分别指出事件4 中有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的不妥之处。 (3)按事件5 所给的条件,合同金额为多少?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多少? (4)按事件5 所给条件,若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程,计算施工单位工期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扣留、工程预付款扣回、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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