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B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C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D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的
E拆迁工作不顺利,使得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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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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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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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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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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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