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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决定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A、B、C、D、E五家施工单位通过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的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报价。   在招标文件中,只提供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数量,而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清单仅仅列出了项目,没有具体工程量。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B在对报价部分计算时,工程量直接套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数量,价格采用当地造价管理处的信息价格与估算价。及至投标截止时间前5分钟,C公司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表示愿意降低报价25万元,再让利1.5个百分点。在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之时,经由他人提醒,E投标人意识到自己的报价存在重大问题,于是立刻撤回了自己的投标文件。   问题:   1.投标人B的工程量计算与报价是否妥当?为什么?   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当怎样计算措施费?   3.投标人C的做法属于什么投标报价技巧、手段?   4.投标人E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招标人应当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