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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全费用单价为180元/m3,乙项全费用单价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留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为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 第一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该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工程量价款是多少?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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