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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人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立方米中,乙项为3200立方米,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立方米,乙项为160元/立方米。承包合同规定: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滞留金;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5、监理工程师签发月底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6、预付款在最后两月扣除,每月扣50%。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所示。第一个月工程价款淡500×180+700×160=20.2(万元);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00%-5%)=23.028(万元)。由于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问题】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工程量价款是多少?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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