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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产品,原值 500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消费税税额为 30 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商品时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为( )万元。

A0

B30

C26

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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