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产品,原值 500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消费税税额为 30 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商品时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为( )万元。
A0
B30
C26
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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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产品,原值 500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消费税税额为 30 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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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为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消费税税额为 30 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将直接用于销售。甲公司支付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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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 200 万元、增值税 26 万元、消费税 30 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将直接用于销售。甲公司支付上述相关款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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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30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将直接用于销售。甲公司支付上述相关款项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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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