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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9年 6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 1)销售自产高档美容类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000000元。 ( 2)将 100套自产高档美容类化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当月同类化妆品不含增值税单价 1000元 /套。 ( 3)将 40套自产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奖励给公司优秀员工,当月同类化妆品不含增值税单价500元 /套。 ( 4)以银行存款 5000000元投资乙商场。 ( 5)受托为丙公司加工一批高档修饰类化妆品,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50000元、税额 32500元,丙公司提供材料成本 600000元,甲公司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 ( 6)进口一批成套化妆品,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 9350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已知:销售高档化妆品增值税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15%,关税税率为 5%,甲公司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公司当月受托加工高档修饰类化妆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600000+250000+32500)×15%=132375(元)

B600000×15%=90000(元)

C(600000+250000)×15%=127500(元)

D(600000+250000)÷(1-15%)×15%=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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