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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9年 6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 1)销售自产高档美容类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000000元。 ( 2)将 100套自产高档美容类化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当月同类化妆品不含增值税单价 1000元 /套。 ( 3)将 40套自产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奖励给公司优秀员工,当月同类化妆品不含增值税单价500元 /套。 ( 4)以银行存款 5000000元投资乙商场。 ( 5)受托为丙公司加工一批高档修饰类化妆品,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50000元、税额 32500元,丙公司提供材料成本 600000元,甲公司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 ( 6)进口一批成套化妆品,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 9350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已知:销售高档化妆品增值税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15%,关税税率为 5%,甲公司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公司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3000000×13%+32500=422500(元)

B(3000000+100×1000+40×500)×13%+32500-(935000+935000×5%)÷(1-15%)×13%=287950(元)

C(3000000+100×1000+40×500+5000000)×13%+32500-(935000+935000×5%)÷(1-15%)×13%=937950(元)

D3000000×13%-(935000+935000×5%)×13%=2623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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