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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2019年 6 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承建的一项住宅工程完工,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 6 540 000 元。 (2)销售库存的建筑材料,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61 585 元。 (3)将一台施工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 1 个月,取得含增值税租金 22 600 元。 (4)向丙电网公司购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 170 元,所购电 90%用于办公楼,10%用于职工食堂。 (5)公司经理王某国内出差,取得注明王某身份信息的铁路往返车票两张,票面金额共计 1 090 元;支付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08 元;支付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36 元。 (6)转让 2005 年自建的办公用房一处,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525 000 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办公用房已提折旧 105 000 元。 已知: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9%,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13%,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按照 9%计算进项税额,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公司当月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1170×90%+1090÷(1+9%)×9%+108=1251元

B1170+1090÷(1+9%)×9%+36=1296元

C1170×90%+1090×9%+108=1259.1元

D1170+1090×9%+108+36=14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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