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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4 000万元购入一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写字楼,立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对外出租,租期为2年,并办妥相关手续。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22年,其取得时的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   资料二:甲公司对该写字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写字楼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均为2 000万元。   资料三: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分别为45 500万元和50 000万元。   资料四:2012年12月31日,租期届满,甲公司收回该写字楼,并供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甲公司自2013年开始对该写字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尚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写字楼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均为2 000万元。   资料五: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52 000万元出售该写字楼,款项收讫并存入银行。   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1) 编制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购入并立即出租该写字楼的相关会计分录。 (2) 编制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对该写字楼因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会计分录。 (3) 分别计算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需指出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及由此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4) 编制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收回该写字楼并转为自用的会计分录。 (5) 分别计算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需指出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 (6)出售该写字楼的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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