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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011年 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 15万元。 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 50万元,该借款于 2015年到期。 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 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 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赵某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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