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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行使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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