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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9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100万元(因2018年发生可税前抵扣的经营亏损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为0。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未来的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当年发生有关业务事项如下:   (1)当年确认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增加相关预计负债。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产品保修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是预计的产品保修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当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200万元,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化研究开发支出可以按75%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2019年有关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

A确认当期所得税287.5万元

B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C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D确认所得税费用3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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