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9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100万元(因2018年发生可税前抵扣的经营亏损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为0。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未来的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当年发生有关业务事项如下:
(1)当年确认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增加相关预计负债。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产品保修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是预计的产品保修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当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200万元,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化研究开发支出可以按75%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2019年有关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
A确认当期所得税287.5万元
B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C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D确认所得税费用3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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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增加相关预计负债。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产品保修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是预计的产品保修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当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200万元,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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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6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30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16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200万元,甲公司2×16年度发生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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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9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30万元(系2×18年年末应收账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甲公司2×19年度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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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以后期间不会变更,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15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余额为零,不存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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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预计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19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余额均为零,且不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